
王扬阳律师,扬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宁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同样适应。在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是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减轻因父母利益分割带给子女的经济困难和心理负担。照顾女方利益则是为了体现实质公平,女方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这是由客观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考虑到这种情况。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离婚有时是由夫妻一方有过错引起的,此时法院在判决时就要考虑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比如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遗弃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给他们财产,而对于过错者,法律规定可以少分财产。
4、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法院在考虑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到这些财产要物尽其用,对双方离婚后尽快展开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处。比如房屋归属,谁拥有房屋,谁用金钱补偿,可能会考虑夫妻各方现阶段或接下来的时间的个人发展规划来综合考虑。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点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财产仅局限于夫妻两人之间,不能够影响到其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
的为您整理的有关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判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若果出现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财产分割。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
2、财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股权证等;
3、财产来源证明,如购买合同、生效判决书、继承公证书等;
4、协议书草稿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未婚夫妻可以在婚前对双方的婚前财产情况以及婚后的财产所有情况进行约定,只是未婚夫妻的约定要以结婚作为协议生效的条件。
男女双方需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办理公证。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登记证、股权证等;
4、财产来源证明,如购买合同、生效判决书、继承公证书等;
5、协议书草稿;
6、公证员在个案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